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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锻压: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南通锻压(300280)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文件(证监许可[2011]193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600837)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采用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00万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5,2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782.4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1,417.6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30,770.35万元,超募资金总额为647.25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出具“宁信会验字(2011)015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注销天津子公司在平安银行(000001)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在中国民生银行(600016)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下辖如皋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数控重型锻压设备生产一期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账户变更等相关手续,并就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及时与保荐机构、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近期天津子公司已将平安银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资金转入在民生银行南通分行下辖如皋支行开设的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天津子公司、海通证券以及民生银行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天津子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账号为601449527,截至2013年11月7日,专户余额为陆仟肆佰伍拾捌万伍仟玖佰贰拾贰元陆角整(¥64,585,922.60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伍拾捌万伍仟玖佰贰拾贰元陆角整(¥585,922.60),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陆仟肆佰万元整(¥64,000,000元)。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具体为期限为一年的单位定期(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壹张,金额为陆仟肆佰万元整(¥64,000,000.00元),存入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账号为700753151。
  (二)公司、专户银行及天津子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天津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银行及天津子公司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天津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天津子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炜、戴文俊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天津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天津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天津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并得到公司及天津子公司授权。对于海通证券更换代表人的,应得到公司及天津子公司重新授权。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天津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天津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及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及天津子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天津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通证券、天津子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